开云app 加入外籍但未注销国内户籍,是否还算我国公民?法院这样判了

发布日期:2026-01-20 01:39    点击次数:141

开云app 加入外籍但未注销国内户籍,是否还算我国公民?法院这样判了

加入外籍后

未注销的国内户籍

能否成为“护身符”

持外国护照

长期在国内工作生活

有何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章某原为中国公民,后加入新加坡国籍。2018年5月12日,章某以留学归国人员的身份将户籍由N市迁入深圳市。

2020年2月22日,章某持新加坡护照和Q2(短期团聚)签证入境深圳,签证到期后未离境,并于同年7月16日以新加坡籍身份申请签证延期,期间被发现其有深圳户籍未注销,直至2023年3月户籍才被注销。

后公安机关对章某进行立案调查。章某在询问中承认其已加入新加坡国籍,并曾向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提交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资料,但未在国内注销户籍。出入境记录显示,其在近十年累计申请中国签证9次,持新加坡护照出入境达187次。经公安机关向新加坡驻广州总领事馆核实,章某在入籍时确已提交丧失中国国籍的证明。章某自2007年起一直在深圳某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公安机关据此认定章某构成非法居留与非法就业,对其合并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章某认为,其自2007年至今一直在深圳市居住生活,并以中国籍身份申领了来往港澳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等,在此期间未在新加坡定居,也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因此仍具有中国国籍,其在中国境内的生活和工作不属于外国人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情形。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公安机关称,首先,中国与新加坡均不承认双重国籍。章某在加入新加坡国籍时已提交自动放弃中国国籍的证明,其应认定为新加坡籍。其次,章某在十余年间持新加坡护照与中国签证出入境187次,表明章某明知并认可自身外籍身份。因此,章某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有效居留证件的情况下,长期在华工作与居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非法就业、非法居留之情形,应予处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章某在申请加入新加坡国籍时,已提交丧失中国国籍的证明,且此后长期持新加坡护照申请中国签证并出入境达187次,表明其认可外国国籍身份。章某隐瞒外籍身份在国内办理证件的行为,不能反证其仍具有中国国籍,故对章某的主张不予采纳。

章某持Q2签证入境,允许停留至2020年5月22日,此后其在无有效签证情况下继续滞留,已构成非法居留。此外,章某在取得新加坡国籍后,在未取得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情况下,长期在某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构成非法就业。公安机关依法对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履行了传唤、告知权利义务、调查取证等法定程序,保障了章某的各项权利,故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亦合法。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外籍华人未注销国内户籍,开云官方体育app下载并不影响对其外籍身份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相关规定,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国籍的丧失不以注销户籍为前提,而取决于是否已取得他国国籍。本案中,当事人虽未办理户籍注销手续,但其取得外国国籍后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其外籍身份不因户籍未注销而改变。当事人此后以外国人身份办理签证、出入境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其对自身外籍身份的认知与接受。其隐瞒外国国籍、继续使用中国身份证件的行为,属于规避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不能产生否定其已丧失中国国籍的法律效果。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超过签证许可期限居留、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就业,均构成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当事人长期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也破坏了公平就业的市场环境。

鹏法君在此提醒:拥有中国国籍是保留中国户籍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后应当及时主动注销国内户籍,并严格按照外国人身份办理相应的签证、居留及工作手续。各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应切实履行审查义务,核实其国籍身份及就业资质,避免因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的外国人而承担法律责任。广大市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在出入境、就业等活动中自觉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出入境管理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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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九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三条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七十八条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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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供稿:盐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