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代英格兰的司法演进是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紧密相连的,背后蕴藏着丰富的历史背景。17世纪的英格兰市民革命,不仅被认为是英国民主宪政历史上的一次标志性变革,更深刻地影响了英格兰司法体系的演变。在这一变革中,司法权力逐步实现了与王权的分离,为后来的近代宪政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市民革命之前,英格兰的司法权并不完全独立,它被分散在国王、议会和地方等多个机构手中。这个时期,英格兰的司法体系主要由三大部分构成:衡平法庭、中央普通诉讼法庭和地方法庭。每个法庭的权力分属不同的权力中心,体现了一个未完全独立的司法体系。然而,市民革命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衡平法庭的权力被议会上院接管,并逐渐成为上院的一个核心职能。这一转变,意味着衡平法庭脱离了王权的控制,获得了独立的上诉审判权,开云app官方也为司法独立的实现铺平了道路。与此同时,普通法法庭的权力逐步增强,成为近代初期司法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普通法法庭的法官不再由贵族或地方乡绅担任,而是从精通法律的职业律师中选拔,保证了法庭的专业性和司法独立性。 在这一变革中,法官独立的确立成为英格兰司法独立的核心环节。17世纪之前,开云app地方法庭的法官大多由地方的贵族、乡绅或资产阶级人士担任,而衡平法庭的法官则由国王直接任命。市民革命后,法官们逐渐摆脱了对国王的依赖,开始遵循一种新的法律规范——“不再忠于国王,而是忠于国家与法律”。这一规范为法官的独立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不同法庭的法官虽然依赖于法庭的性质,但整体上,他们都通过坚守法律的良心与理性,逐步实现了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确保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法官独立的背后,是法律职业阶层的充实与壮大。14世纪,英格兰就已经开始实行从职业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制度,这一制度打破了以往依赖社会评价来选任法官的做法,使得法官的选拔更加专业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职业阶层逐渐壮大,并成为司法独立的重要支持力量。特别是在市民革命时期,社会矛盾加剧,人们对公平解决纠纷的需求日益增加,这推动了法律职业阶层的扩展。这个阶层的兴起,不仅为司法独立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还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英格兰近代宪政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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